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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07-19浏览次数:2108

1、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亨佰丽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2-04-01,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亨佰丽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抽样检验批次的“特惠香蕉”是惠友超市总店于2022年3月31日自高碑店江洋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产自西双版纳的国产香蕉,惠友超市总店向当事人配送了110公斤,进货价格8.18元/公斤,货值金额899.8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将该香蕉上架销售,属于促销产品,促销价格为7.98元/公斤(3.99元/斤),自2022年4月1日上架至4月5日售清共销售了85公斤,弃损25公斤,销售收入为678.30元,亏损221.50元,当事人销售“特惠香蕉”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相关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进货单据及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报告等材料,并对产品进行了感官方面的检查(主要是看是否有腐烂变质的情况)。当事人2022年5月2日收到“特惠香蕉”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了整改,并在其入口处张贴了召回通知,至2022年5月10日,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反应食用该产品后有不良反应或者向当事人提出退货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相关的进货查验义务,不具备可以检测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条件。其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合格时该食品已售清,当事人销售该食品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 2022 〕124号。

2、保定市莲池区悦佳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2-03-29,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悦佳超市,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3月29日从保定市莲池区盛隆泰利蔬菜经营部以每公斤3.5元的价格共购进20公斤生姜,销售价为每公斤4.29元,已全部售完,共计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 15.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8元,罚没款合计6015.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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