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保定市莲池区雨运牛羊肉经营部(谷京辉)涉嫌经营含有克伦特罗牛肉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肉,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雨运牛羊肉经营部,生产日期:2022-05-19,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保定市莲池区雨运牛羊肉经营部(经营者:谷京辉)2022年5月20日上午从摊位隔壁的莲池区双喜牛羊肉铺(欧立新)摊位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购入10公斤牛肉,销售价每公斤64元,抽检人员抽样买走3公斤,剩余的7公斤当天全部销售完。
通过对莲池区双喜牛羊肉铺(欧立新)询问,称其在2022年5月20日凌晨3点多,在农大市场保定市穆萨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兰香)购入90公斤牛肉,没有索要销售票据和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牛肉的来源无法得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
莲池区双喜牛羊肉铺(欧立新)涉嫌经营含有非法添加物克伦特罗的食品案案件线索于2022年6月6日移交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立案调查。
2、保定市莲池区航睿水产经营部(巴小红)涉嫌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鲤鱼,生产日期:2022-05-18,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航睿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鲤鱼为巴小红于2022年5月18日凌晨购入,数量为40公斤,进货价为11.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3元/公斤,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批次不合格鲤鱼未提供有效的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且不能如实说明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
保定市莲池区航睿水产经营部(巴小红)涉嫌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案件线索于2022年6月10日移交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立案调查。
3、保定市莲池区红丽蔬菜店销售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 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22-03-09,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红丽蔬菜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保定市莲池区红丽蔬菜店(吴红丽)于2022年3月9日从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韭菜20公斤,全部销售完,进货价格3.5元/公斤,销售价格4元/公斤,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990元,共计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