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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06-16浏览次数:1998

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乐陵市天宇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粉经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花椒粉,生产日期:2021-02-17,抽样日期:2022-02-28,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媛福达百货副食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东良村工业街1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乐陵市天宇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乐陵市寨头堡乡华乐路6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编号为NO:BE202201030073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媛福达百货副食店经营的2021-02-17批次“媛福达”牌花椒粉进行监督检验抽样,检验结果为铅含量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花椒粉为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乐陵市天宇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由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批发给其加盟店。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齐全,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批次花椒粉进行了召回。

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椒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委托生产的花椒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不合格花椒粉进行了召回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山东省乐陵市天宇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粉经监督抽检不合格,已由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罚没款共计51104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德乐市监处罚【202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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