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保定市莲池区外乡人饭馆的精酿酱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11日,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外乡人饭馆使用的精酿酱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精酿酱油的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于处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二、河北农业大学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0日,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北农业大学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编号NO:HBZRSP122302452)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3]2-50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消毒餐具摆放数量过多,导致餐具消毒穿透力差。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三、多贝迪幼儿园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31日,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多贝迪幼儿园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编号NO:HBZRSP12230293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T5750.4-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3]2-1016号。
四、保定市莲池区小太阳幼儿园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5日,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小太阳幼儿园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编号NO:HBZRSP122302619)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3]2-4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消毒餐具摆放数量过多,导致餐具消毒穿透力差。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