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活动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解放思想,奋发进取,以改革的思维、创新的办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评审,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区、美丽莲池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行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活动的工作目标
从2023年9月10 日起,全区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评审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供应商信息情况下进行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以制度机制保证机会平等。
三、什么是“双盲”
1.评审专家“盲抽”
(1)准确填报专家需求。采购人应登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科学合理填报所需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人员数量、抽取时间、回避要求等内容。
(2)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在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专家。除政策规定必须跨区域抽取专家的情形外,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可跨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
(3)隐匿信息通知专家。随机抽取专家后,由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向随机抽取的专家发送语音通知,专家回复确认参加的,系统自动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仅包括参加评审的地点及时间,不得含有参评项目信息 。
2.采购项目“盲评”
开标后,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进行明标评审,对技术标进行“盲评”。
(1)技术标文件分发环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标随机排序、随机生成编号推送至各评标委员会成员。
(2)技术标文件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凡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技术标的,一律作投标无效处理 。
(3)技术标文件澄清环节。对技术标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清晰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供应商对技术标进行澄清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澄清函的公章、签字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显示。
(4)技术标文件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屏蔽投标供应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独立评审,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汇总得分情况,按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招标文件编制规范
采购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除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
1.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必须分开编制。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人员技术力量等相关材料;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规格性能、偏离程度、交货或提供服务时间、服务方案等不显示投标供应商名称、标识的相关材料 。
2.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文件注明商务标为“明标”,技术标为“暗标”;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统一技术标格式和规范,不得出现与投标供应商相关的词句、语言或任何标识、暗示。
3.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未按“双盲”评审要求制作的相关处理情形。对无效投标认定情形,应集中在专门章节进行表述,做到表达清晰、含义明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
4.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公告中,必须有关于“双盲”评审要求的告知内容。
五、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投标文件编制规范
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除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
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将“明标”商务标和“暗标”技术标分开。其中,商务标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资质证明、业绩、人员技术力量等相关材料;技术标应包括:项目技术方案、规格性能、偏离程度、交货或提供服务时间、服务方案等不显示投标供应商名称、标识的相关材料 。
2.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对能够显示投标供应商名称、标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技术标应统一格式和规范,不得出现与投标供应商相关的词句、语言或任何标识、暗示。
六、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活动实施规范
评审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双盲”评审要求,依法依规规范组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严禁评标委员会代替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
2.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分别对商务标“明标”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技术标“暗标”部分实行“盲评”。对技术标未按“暗标”要求制作的,依据招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响应文件技术标“暗标”部分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需要澄清时,投标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澄清函的公章、签字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显示。
4.符合性审查完成后,方可对技术标进行“盲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和打分,严禁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
5.商务标“明标”和技术标“暗标”评审全部结束后,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汇总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得分,按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