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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10-20浏览次数:2160

一、保定市莲池区曹郑氏黄焖鸡快餐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9月,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曹郑氏黄焖鸡快餐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检验,餐饮具家硕餐具(检验报告编号:NO:AAD717049AAF60I8486)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保定市家硕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我单位已函告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健康局。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索取保定市家硕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规定。已构成了采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3]2-201号。

(三)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加强审查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相关资质,并更换此次抽检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

二、保定市莲池区胖子家常菜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9月,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胖子家常菜馆使用的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检验,餐饮具天德餐具(检验报告编号:NO:AAD717049AAF60I8487)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保定市天德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我单位已函告保定市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索取保定市天德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规定。已构成了采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3]2-202号。

(三)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加强审查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相关资质,并更换此次抽检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

三、保定市莲池区匠心小馆餐饮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2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匠心小馆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T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3]2-1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消毒餐具摆放数量过多,导致餐具消毒穿透力差。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四、保定市莲池区老赵头餐厅的消毒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4日,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老赵头餐厅使用的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检验,餐饮具铭洁餐具(检验报告编号:NO: AAD717049AAF60I8495)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保定市清苑区铭洁餐具清洗服务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我单位已函告保定市清苑区铭洁餐具清洗服务部。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索取保定市清苑区铭洁餐具清洗服务部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规定。已构成了采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3]2-1018号。

(三)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加强审查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相关资质,并更换此次抽检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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