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公示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2-24浏览次数:1267
一、收费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莲池区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残疾人联合会。
五、收费依据
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结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给省税务局,作为征收残保金的依据。
六、收费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七、收费对象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八、征收方式
集中征期内电子税务局开启残保金申报功能,办税服务窗口同时现场受理残保金申报缴费事宜。
九、减免规则
1、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监督举报电话
0312-597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