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保定市莲池区兴荣便利店销售的剁辣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剁辣椒,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兴荣便利店,不合格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2】22-7号),经现场核查,保定市莲池区兴荣便利店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剁辣椒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2、莲池区添韵休闲食品店销售的a1黑米蛋糕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a1黑米蛋糕,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添韵休闲食品店,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3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2】22-9号),经现场核查,莲池区添韵休闲食品店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a1黑米蛋糕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3、保定市莲池区丽娟便利店销售的茉莉花侯王(茶叶)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茉莉花侯王(茶叶),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丽娟便利店,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2】22-8号),经现场核查,保定市莲池区丽娟便利店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索要该抽检批次商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购货凭证,已无法查找供货商。由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因个人原因停止经营,并于2022年10月31日注销了营业执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案件终止调查并结案。
4、莲池区优汇果超市百货配送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检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优汇果超市百货配送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从联农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姜10公斤,进货价为 5元/公斤,销售了10公斤,销售价为7元/公斤,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980元,共计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95号。
5、王芳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检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王芳,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从联农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姜10公斤全部售完,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元,共计20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40号。
6、于红销售的姜和菠菜抽检不合格检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于红,样品名称:姜,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品名称:菠菜,不合格项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从联农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姜5公斤全部售完,违法所得7.5元,从流动商贩购进菠菜5公斤全部售完,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4000元,共计401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96号。
7、莲池区旗美水果蔬菜铺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检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旗美水果蔬菜铺,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从联农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姜15公斤全部售完,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000元,共计20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90号。
8、莲池区奥岩渔业产品店销售的梭子蟹抽检不合格检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奥岩渔业产品店,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从保定市南二环农大科技市场莲池区滨丰水产批发店购进梭子蟹13公斤全部售完,进货价格每公斤58元,销售价格每公斤62元,货值金额806元,违法所得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罚款2000元,共计205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