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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莲池区逗见食品店销售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逗见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06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逗见食品店销售的2023.11.09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53265901004C),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06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黄豆芽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黄豆芽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10日,再次对前卫生活广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15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2、莲池区二花小吃餐饮坊销售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二花小吃餐饮坊,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06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二花小吃餐饮坊销售的2023.11.09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53265901002C),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06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黄豆芽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黄豆芽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10日,再次对前卫生活广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15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3、莲池区桃桃水果蔬菜店销售辣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椒,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桃桃水果蔬菜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07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桃桃水果蔬菜店销售的2023.11.16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JB-2023-J-19460),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07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辣椒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辣椒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辣椒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10日,再次对前卫生活广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15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4、保定市莲池区爱丽果蔬店销售芹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爱丽果蔬店,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07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爱丽果蔬店销售的2023.11.16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JB-2023-J-19436),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07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芹菜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芹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10日,再次对前卫生活广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15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5、莲池区振平果蔬店销售的大白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白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振平果蔬店,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07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振平果蔬店销售的2023.11.16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JB-2023-J-19490),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07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大白菜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大白菜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大白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10日,再次对前卫生活广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15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6、莲池区小素商贸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猕猴桃,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小素商贸店,不合格项目: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小素商贸店销售的2023.11.04批次猕猴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86509101019C),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芒果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芒果的召回声明。在送达芒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3日,再次对马家疃市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经市场工作人员确认,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并已将营业执照注销。
7、莲池区李冬梅商贸店销售的芒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芒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李冬梅商贸店,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李冬梅商贸店销售的2023.11.04批次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86509101023C),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芒果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芒果的召回声明。在送达芒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3日,再次对马家疃市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经市场工作人员确认,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8、莲池区莲池南大街保府市场+米红彬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南大街保府市场+米红彬,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1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南市区莲池南大街保府市场+米红彬销售的2023.10.30批次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53265701024C),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姜的召回声明。在送达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2日,再次对保府市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经市场工作人员确认,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9、保定市莲池区接华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接华蔬菜批发部,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1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接华蔬菜批发部销售的2023.10.30批次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53265701006C),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姜的召回声明。在送达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2日,再次对保府市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经市场工作人员确认,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10、保定市莲池区接华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接华蔬菜批发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8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接华蔬菜批发部销售的2023.11.24批次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HBZRSP12231061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姜的召回声明。在送达生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月2日,再次对保府市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经市场工作人员确认,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