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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8 10:45:52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保定市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莲池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所产生的弃土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区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分类处置、闭环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莲池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建筑垃圾统筹管理工作。

区执法局负责对本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行政审批局、国土分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发现、管理工作并协同配合区执法局做好莲池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监管、处罚工作。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渣土车定位平台、工地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审批要求及流程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资质。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装载部分完整无缺,挡板严密,无破损,后马槽设有锁定装置,车辆加盖密闭覆盖装置,设有GPS(全球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保持定位系统正常在线且已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网。

(五)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或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可回收再利用材料的处置方案;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作业和处置过程中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到区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需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书(委托代理人须递交申请单位委托书并盖单位公章);

(二)同已取得核准手续的合法消纳场所签订的消纳协议;

(三)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工程名称及施工地点;

2.处置地点

3.运输路线;

4.施工工期;

5.建筑垃圾方量;

6.运输车辆数量;

7.建筑垃圾类别(工程、拆除、装修);

8.附件:工程垃圾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拆迁垃圾需提供拆迁项目相关文件;装修垃圾无附件。     

(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

1、项目名称(XX住宅工程项目、XX拆迁项目、XX门店或小区装修项目)

2、处置方式(就地分类处置或直接运输到处置场所处置);

3、具体的防止环境污染措施;          

(五)分类流程图(附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及进场路线图;(注明工程名称,建筑垃圾处置场签章)合法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区审批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三章  闭环监管体系

第八条 源头介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执法局,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发现、管理工作,协同联控,做到控好源头,及时发现,杜绝外流。

(一)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核准手续后方可对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

(二)辖区内村民或居民因房屋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散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应当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交由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全程监管,从严查处

(一)施工单位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区执法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运输车辆要符合尾气排放要求并加装定位系统,保持定位系统在线,由审批部门审核报批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苫盖装置;

2.禁止转包运输业务,禁止使用未审批备案车辆运输;

3.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证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查验;

4.按照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5.按照核准的地点卸载建筑垃圾,不得私自丢弃、撒漏建筑垃圾;

6.施工场地要达到区执法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及禁止出入口带泥上路相关要求的标准;

7.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超时、超速、跨路线运输;

(二)辖区内村民或居民因房屋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散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居民应提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运输企业同居民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协议)后,由运输企业负责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进行清运。

(三)对于因拆除违章建筑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被迁除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被迁除单位(或个人)不清运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运,清运费用由被迁除单位(或个人)承担;莲池区范围无主建筑垃圾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由区政府划分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清运。并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格的企业运输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土方回填的,应当持用地证明或单位证明(回填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车辆审核证明、交警通行证等),到莲池区执法局办理登记备案,并经区执法局现场勘察,确认符合施工标准后方可进行土方回填施工。

(五)区执法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机关等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和消纳等处置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环境污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安全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形成莲池区建筑垃圾监管工作从源头产生、中途运输、末端消纳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堆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链接:《保定市莲池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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