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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池区关于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31 17:12:54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6月2日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让“金融之水”活起来,凝聚“金融兴莲池兴”共识。经区领导同意,现将《莲池区关于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莲池区关于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0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217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22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大力推进“引金入莲”工程,全力打造莲池区域金融中心,形成金融产业集聚区,增强金融有效供给,增进区域经济竞争力,发挥金融业的支撑带动和服务保障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莲池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市级及以上分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第二条 成立莲池区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学峰同志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吴康同志为副组长,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局、区税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生态分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引进及服务在莲池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联系、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条 鼓励在莲池区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莲池区内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按一定办公面积,视区财政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1.购地自建的(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正常运转一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和有关规费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上限。

2.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转一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按每平方米给1000元人民币一次性购房补贴,但不超过购房总金额的10%。其中,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购房补贴最多为500万元,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房补贴最多为300万元。

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正常运转三年后一次性给予租金补贴。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租金补贴总额最多为300万元,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租金补贴总额最多为150万元。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租用期不少于5年,在租金补贴享受期5年内,不得转租和改变办公房用途。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入驻莲池区的,投资1亿元以上,安置就业200人以上的,落实“保定人才十条”政策。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莲池区设立科技(数字)支行,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型科技企业。

第六条 通过召开座谈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积极搭建政银、银企对接合作平台。鼓励财政性资金存入新设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对新入驻莲池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区有关审批事项。

2.对该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成员,其子女可任选一所区属学校就学,且该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对该银行机构职工子女,在本区入托、入学方面予以优先解决。

3.将该银行机构纳入相关评优评先范围;将该银行机构在编人员,纳入推荐区、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

第八条 对现有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子女入托、入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荐等方面享受上述第七条相关政策。

第九条 对在莲池高新区耐斯智慧海购建、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总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除享受区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耐斯智慧海有关补贴政策。

第十条 逐渐增加各类风险补偿金规模。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引领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逐渐增大各类风险补偿金规模,分担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有效化解企业融资困难。

第十一条 补助(贴)、奖励资金来源和使用。补助(贴)、奖励资金由莲池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根据莲池区政府确定的数额拨付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7月30日后在莲池区内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莲池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

对享受补助(贴)奖励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区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专班提出初审意见,报莲池区政府审核后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莲池区关于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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