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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池区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13 10:39:32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莲池区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莲池区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巡查、管护,提高基层巡河员业务水平,保障河长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保定市莲池区参照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莲办字〔2017〕67号)和《关于印发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15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河员,是指在莲池区区域内河道设立的河道巡查员,协助各级河长治理、保护责任河道。

本办法所称责任河道是指巡河员依照职责管理的河道。

第三条  莲池区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巡河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巡河员职责: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及时报送工作日常巡查信息,协助各级河长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和参与责任河道管护工作。

(一)巡查频次。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对垃圾存量大、季节性倾倒量大等问题较多、水质不达标的河段加大巡查频次。

(二)职责内容

1.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倾倒垃圾、违法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库、非法捕捞等现象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处理到位;

2.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对各级河长信息公示牌及河道界桩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4.协助村干部对受洪灾威胁的村庄向安全地带避险转移;

5.接受区河长办统一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管护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河流管护问题和治理实时情况,做好河流管护记录;

6.向辖区居民义务宣传管河治河的目的、要求及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居民素质,增强其对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7.巡查发现、督促协调处理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其他问题。

(三)巡查记录。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问题处理。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村、乡、区级河长和乡、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完成区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五条  人员配备。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流域管护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流域面积、河道实际情况,巡查任务轻重等原则,全区配备一定数量巡河员。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水利、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责任河道地形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河道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巡河员职责。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性别不限,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或无人机等先进巡河办公设备。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优先从辖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足的,从贫困边缘人口中选择。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区河长办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选聘巡河员。

选聘的巡河员及其责任河道等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巡河员队伍由区河长办统一管理。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巡河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不得超过一年。

合同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双方职责;

(三)责任河道;

(四)工作补贴;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区河长办制定管理、培训、考评等规章制度,规范巡河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结合实际,为巡河员配备袖标等统一标识,根据工作需要配发统一工作服装。

第十二条  巡河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十三条  巡河员的姓名、责任水域、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在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各相关乡(镇)、街道河长办应当将巡河员基本信息纳入河长信息公示牌,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四条  区河长办负责巡河员日常监督考评,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接受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巡河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察考评,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对巡河员实行奖罚制度。区河长办对巡河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履职存在问题或者出现问题苗头的,应对其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巡河员巡河次数达不到要求,对乱倒垃圾行为或破坏防护设施不予及时制止、未记录巡查日志的,每次扣全年工作报酬的1%。

(二)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涉河问题而巡河员未发现或者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全年工作报酬的3%。

(三)被市及以上各类督察组发现的涉河问题而巡河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全年工作报酬的10%。

(四)区河长办年终将扣罚的工作报酬奖励给履职到位(全年未被处罚)、表现突出的巡河员。

第十六条  聘期内巡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因失职、履职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区河长办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巡河员工资所需经费从市级巡河员补贴中列支,区级财政配套补贴相应保险、管理等费用。

巡河员工资由区河长办(区农业农村局)按合同规定,支付到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发放到巡河员个人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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