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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3-12-05 15:27:26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
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莲南罚决字[2023]017号 保定康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金庄南安置区项目):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3年10月31日10时,在南大园乡南金庄南安置区项目建设施工时,存在扬尘问题:场内进行土方作业时,未采取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涉事企业资质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 6、《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已于 2023年11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请求。 现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立即进行整改; 2. 限期七日内将罚款全额上缴到保定市莲池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30005号 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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