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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3-11-15 15:25:13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
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莲五罚决字(2023)第019号 当事人:季伟伟 你(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北沟头村安置区项目场地1.视频监控未完成安装,且扬尘在线周围有雾化设施问题;2.该项目施工工地内和南侧生活区内部分裸土未苫盖问题,涉嫌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6月20日,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安置区项目场地1.视频监控未完成安装,且扬尘在线周围有雾化设施问题;2.该项目施工工地内和南侧生活区内部分裸土未苫盖问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证明本乡执法人员在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安置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行政相对季伟伟在北沟头村安置区项目场地1.视频监控未完成安装,且扬尘在线周围有雾化设施问题;2.该项目施工工地内和南侧生活区内部分裸土未苫盖问题;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证明行政相对人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安置区项目场地施工现场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北沟头村安置区项目场地1.视频监控未完成安装,且扬尘在线周围有雾化设施问题;2.该项目施工工地内和南侧生活区内部分裸土未苫盖问题;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季伟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冀保莲五罚先告字(2023)第019号)、(冀保莲五罚听告字(2023)第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季伟伟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定莲池支行(账号:13050166580800000023)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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