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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莲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9号
发布时间: 2024-03-12 15:51:14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现查明 自2023年10月份起,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二环分公司一层展厅中部楼梯处一具 M-ZFZD-E5W3001 型应急照明灯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3.3.1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一层东侧安全出口南侧2具MFZ/ABC3型灭火器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其市场准入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 7.1 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4年3月4日,责令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二环分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3月8日届满复查时,发现一层东侧安全出口南侧2具灭火器已更换为符合市场准入且质量合格的产品,整改合格;一层展厅中部楼梯处一具 M-ZFZD-E5W3001 型应急照明灯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的违法行为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727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08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莲消限字〔2024〕第0003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01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0002号)、《消防产品现场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莲消产判字〔2024〕第0001号)、委托代理人张志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现场照片、复查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二环分公司负责人侯彪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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