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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4-01-16 14:17:06  信息发布人: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发来的抽样编号SBJ23120000001845256核查处置任务短信,2023年10 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检验报告(编号NO:SJJD-05433-2023),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9月12日在天津物美便利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喜荣街分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2023年8月16日批次计量销售的烤鸭胸进行监督检验抽样,并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10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JJD-05433-202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310月13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检申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备用样进行复检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2023年11月3日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NO:KQA1023003)显示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3年11月10日送达当事人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烤鸭胸202311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食品生产股执法人员承办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明一、山梨酸钾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在烤鸭胸内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当事人生产的2023816批次计量销售的烤鸭胸,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含量为0.212 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含量为0.248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2023816日批次的烤鸭胸共生产190公斤,其中用于出厂检验2.68公斤,留样0.32公斤,剩余187公斤已经销售完毕。此批次产品有50公斤销售给了天津物美便利有限公司,87公斤销售给了本地散户,50公斤销售给了天津人人乐超市。销售至本地散户售价为14.40/ 公斤,成本价13.20/ 公斤销售至天津的售价为15/ 公斤,成本价13.20/ 公斤,从天津物美便利有限公司召回14公斤,综上货值金额2752.80元,违法所得为2542.80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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