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后公示 >> 正文
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4-03-15 09:54:49  信息发布人: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发来的抽样编号SBJ23120000001852024核查处置任务短信,2023年12 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检验报告(编号NO:SJJD-08146-2023),检验报告显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7日在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对当事人生产的2023年10月20日批次计量销售的烤通脊进行监督检验抽样,并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12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JJD-08146-202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31226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检申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委托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备用样进行复检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2024年1月12日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NO:FJ24-0000-001)显示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1月17日送达当事人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烤通脊20241月1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食品生产股执法人员承办。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案事实已查清。2024年1月22日对当事人召回产品和产品留样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明一、山梨酸钾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在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在烤通脊内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当事人生产的20231020批次计量销售的烤通脊,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含量为0.157 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经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含量为0.218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20231020日批次的烤通脊共生产141.5公斤,其中用于出厂检验2公斤,留样0.35公斤,剩余139.15公斤已经销售完毕。此批次产品有100公斤销售给了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39.15公斤销售给了本地散户。售价为31/ 公斤,成本价26/ 公斤,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召回5.5公斤。综上货值金额4386.5元,违法所得为4143.15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