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及养老 >> 正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1-06 11:17:26  信息发布人: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一、收费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征收标准上限)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征收标准上限)。

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三、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莲池区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残疾人联合会

五、收费依据

省残联将审核结果推送给省税务局,作为征收残保金的依据。

六、收费范围

我省残保金缴费单位名册(含其应缴费额),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

七、收费对象

残保金的缴费人,是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我省为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八、征收方式

集中征期内电子税务局开启残保金申报功能,办税服务窗口同时现场受理残保金申报缴费事宜。

九、减免规定

我省目前执行的减免优惠政策有: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四)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征残保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残保金。

十、监督举报电话

0312-597268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