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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发布时间: 2024-03-01 17:37:31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保定市国土资源莲池区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1.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

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制定

前已建的不符

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

用 途 的 建 筑

物、构筑物,

重建、扩建的

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

2.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

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

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0 号)第六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污渍化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听证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

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在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22

行政监督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25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县级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指导级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监督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592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县级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指导级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土地复垦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监督

对土地卫片执

法的检查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县级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指导县级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土地卫片执法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理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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