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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下放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3-06 10:21:57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莲池区下放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14项)
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5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6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8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9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10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11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12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13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1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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