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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
发布时间: 2024-03-01 14:20:52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南关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38项)
1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轻微违法: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政府强制拆除,根据强拆费用情况,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1.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且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的;(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3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
3.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6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 3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且有抗拒阻挠执法等恶劣情形的。
2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1.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罚8000元以下款;
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
【实施标准】结合《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对罚款数额叠加,罚款数额最高不超十万元:
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连续设置硬质围挡的,处1万元罚款。
2、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的,处2万元罚款。
3、施工现场硬化后的地面未及时清扫洒水,有浮土或积土的,处2万元罚款。
4、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要求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的,处2万元罚款。
5、施工现场未建立冲洗制度,未设专人管理,存在车辆带泥上路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6、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未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的,处3万元罚款。
7、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存在大面积裸露的,处5万元罚款。
8、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未按要求使用围挡封闭施工,未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
9、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未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的,处8万元罚款。
10、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未按要求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的,处5万元罚款。
11、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未按要求在搬运时采取降尘措施,余料未及时回收的,处5万元罚款。
12、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未按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存在现场搅拌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
13、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按要求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的,处5万元罚款。
14、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未按要求封闭或遮盖严密,存在遗撒和随意倾倒行为的,处8万元罚款。
15、建筑物内脏乱,清扫垃圾时未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未按要求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的,或存在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
1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垃圾存放点、未严密覆盖集中堆放的、未及时清运的,处5万元罚款。
17、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未按要求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的,或存在随意丢弃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
18、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的,或未按要求洒水的,处8万元罚款。
19、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未按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的,处8万元罚款。
20、施工现场的密目式安全网存在脏乱、不牢固、破损的,处5万元罚款。
21、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22、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外管网及绿化施工阶段的扬尘防治工作的,按以上标准予以处罚。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
【实施标准】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裸露面积<10%或<100 m2的,处1万元罚款。
2、裸露面积 10%~30%(不含)或100~200 m2(不含)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裸露面积30%~50%(不含)或200~300 m2(不含)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裸露面积≥50%或≥300m2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三、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
责令后及时改正的不处罚;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罚款;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6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一)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1、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予以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或在规定时间内累计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在规定时间内累计3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在规定时间内累计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1.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地处背街小巷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地处城市支线道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地处城市主要道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2.对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罚: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元罚款。
 堆放杂物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四百元罚款。
 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3.对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损毁绿地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千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千元罚款。
4.对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罚款。
 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二倍罚款。
 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三倍罚款。
5.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挖土在1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百元罚款。
 挖土在3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挖土在3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6.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损毁绿地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7.对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1百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8.对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7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七百五十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75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9.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损毁绿地价值在200元以下的,或者占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下的,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上的,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9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1.城市树木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2.城市树木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7.5倍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四倍的罚款。
3.城市树木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10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1.及时纠正的,或危害后果不大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
2.逾期不纠正的,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6%以下罚款。
3.拒绝调查,伪造隐匿有关证据材料,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6%以上2%以下罚款。
11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1.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般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最高限额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2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九条1、逾期3天内改正的,或者在地处生活小区、单位内的排水管道、设施排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逾期5天内改正的,或者地处背街小巷的排水管道、设施排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3万元,对个人处4.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7天内改正的,或者地处支线城市道路的排水管道、设施排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6万元罚款,对个人处7.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逾期7天以上改正的,或者地处主干线城市道路的排水管道、设施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排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1.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燃气500立方米以下,个人供气影响1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燃气1000立方米以下,个人供气影响2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煤气1000立方米以上,个人供气影响2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1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2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2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1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1.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的或者经营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经营额度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经营额度超过20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1 个月以下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1 个月以上3 个月以下的,处2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3 个月以上的,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6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一、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或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4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培训教育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1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不足50%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60%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按规定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但演练内容不全或演练的周期、频次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类型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导致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至7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7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四条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德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0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2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九条(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4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台(套)至3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4台(套)以上的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关闭、破坏1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闭、破坏2台(套)至3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闭、破坏4台(套)以上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篡改、隐瞒、销毁与上述设备相关的数据、信息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台(套)至3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4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至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部分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数量、设置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5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一、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27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2)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3)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2.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首次违反该规定的,处50元罚款;(2)第二次违反该规定的,处100元罚款;(3)超过两次违反该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2)在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28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1000元:
1.焚烧点数1处-200元,焚烧3处+200元;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200元,30分钟以上+2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200元,10平方米以上+200元;
4.初犯-150元,再犯+300元;
5.配合执法-75元,不配合+150元;
6.配合改正-150元,不改正+300元;
29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一)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一)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处每人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20%以下的,处每人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处每人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0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1、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3)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的,处每人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每人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的,处每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2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期限之日起,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行政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款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3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一)违法涉及5人以下且首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法涉及5人以上的,或涉及5人以下且再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涉及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4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且违法行为侵害者人数达到总人数的10%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5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已废止)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且经一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非医师行医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裁量因素:①违法所得;②后果。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6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2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③时间。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附件第17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第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第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全部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七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第八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公共卫生间等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与其经营规模、项目不相适应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九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公共用品数量。                    
第十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
第十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
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数量。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
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后果。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清洗餐饮具用水未经检测的;
    2.购进洗涤剂未索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用洗涤剂检测合格报告、进货票据的;
    3.购进消毒产品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货单位工商执照及进货票据的。
    (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清洗餐饮具用水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采购的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检测供他人使用的。
    (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没有该批次检测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
    2.消毒后的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及使用日期,委托消毒的未标注责任单位及被委托单位名称的;
    3.有第二项两目情形的。
    (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有第三项两目情形的。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连续2次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由于餐饮具消毒不合格造成疾病传播的。
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8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轻微违法: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政府强制拆除,根据强拆费用情况,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1.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且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的;(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3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
3.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6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 3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且有抗拒阻挠执法等恶劣情形的。

二、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8项)

39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情节较轻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40对违反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5.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41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42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3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以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2.在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44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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