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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永华路街道第一批权责清单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3-06 14:50:10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莲司(2020)2号

 

 

莲池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第一批下放行政处罚事项的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经广泛征求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第一批下放行政处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莲池区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1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1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3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9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4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928日修正)第十七条

5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9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9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7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9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8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9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9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928日修正)第四十条

1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1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12

“三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13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5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727日)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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