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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单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3-01 09:37:35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㈠随地吐痰、便溺;

违反前款第㈠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㈡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㈡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对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四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七)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6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㈢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㈢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7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㈣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㈣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8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9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0

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1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2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3

对出现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4

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未按规定清运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5

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6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7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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