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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1-23 14:49:35  信息发布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保定市吉永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上海青,被抽样单位名称:蠡县诚信商厦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日,我局收到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称蠡县诚信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经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3.07.19批次上海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蠡县诚信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上海青供货商为保定市吉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现场核查,保定市吉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上海青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2、莲池区豆客来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豆客来百货店,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3日,我局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豆客来百货店销售的2023.11.13批次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2月4日,我局收到该批次黄豆芽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553253109027C)检验结果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莲池区豆客来百货店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厂家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黄豆芽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3、莲池区二宏果品经营部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二宏果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签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二宏果品经营部销售的2023.11.14批次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2月5日,我局收到该批次尖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553253111018C),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莲池区二宏果品经营部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尖椒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4、保定市继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名称:望都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签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称望都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3.08.24批次大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望都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大葱供货商为保定市继红商贸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现场核查,保定市继红商贸有限公司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大葱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5、莲池区双逢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名称:望都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吡虫啉标签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保定市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保定市望都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023.08.23批次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该批次香蕉的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3062727)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保定市望都县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香蕉供货商为莲池区双逢水果批发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进行了现场送达,通过现场检查和对联农市场工作人员确认,莲池区双逢水果批发部已停止经营并办理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由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因个人原因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30日办理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案件终止调查并结案。

6、莲池区翁琼果品批发经营部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满城区合新水果店,不合格项目:吡虫啉标签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接到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满城区合新水果店销售的2023.08.15批次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该批次香蕉的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3B03098)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保定市满城区合新水果店销售的该批次香蕉供货商为莲池区翁琼果品批发经营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进行了现场送达,通过现场检查和对联农市场工作人员确认,莲池区翁琼果品批发经营部已停止经营并办理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由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因个人原因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查询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17日办理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案件终止调查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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