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药品监管 >> 正文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2-27 10:40:44  信息发布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莲池区全家优选生活超市销售老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老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全家优选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全家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2023.11.07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8535201002C),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所抽检当日批次老姜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批次老姜的进货记录、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快检报告、经营者资质等。当事人在柜台处、农副产品区张贴了该批次老姜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老姜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2、莲池区全家优选生活超市销售尖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全家优选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全家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2023.11.07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86509101031C),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所抽检当日批次尖椒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批次尖椒的进货记录、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快检报告、经营者资质等。当事人在柜台处、农副产品区张贴了该批次尖椒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尖椒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3、莲池区清畔水产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食用水产品(海水蟹),抽样日期:2023-11-9,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清畔水产食品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海水蟹的检验报告NO:(A2230553253102005C)检验结果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莲池区清畔水产食品店2023年11月9日销售的食用水产品(海水蟹)供货商为保定市莲池区陈春水产经销部,当日采购数为8.5公斤,被抽样2.5公斤,剩余6公斤已销售,该店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对已销售的水产品(海水蟹)发布了召回公告,法定期限内未接到消费者退回产品及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该店履行了食品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4、保定市欧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被抽样单位名称:博野县上伍下伍百货店,不合格项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8日,我局收到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称博野县上伍下伍百货店销售的豇豆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2023.09.12批次豇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博野县上伍下伍百货店销售的该批次豇豆供货商为保定市欧新商贸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现场核查,保定市欧新商贸有限公司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豇豆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