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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2-29 14:44:46  信息发布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鑫城烟酒店销售尖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鑫城烟酒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按照《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8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鑫城烟酒店销售的2023.11.14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A2230553253111031C),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在百楼所办公室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在其企业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所抽检当日批次尖椒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批次尖椒的进货记录、经营者资质等、注:未登记台账。当事人在柜台处、农副产品区张贴了该批次尖椒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尖椒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多次电话未接通我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到保定市莲池区鑫城烟酒店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已多日未经营,且正在转让,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由于无法联系我所已将保定市莲池区鑫城烟酒店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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