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0个市场所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河北省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条件 |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8、 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2)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审核。审核人员负责对受理人员收到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实施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填写《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 4、许可决定。 5、许可证发放。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联系地址 | 10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0312—5022090(北郊所) 0312—2023288(建华所) 0312—2161865(南郊所) 0312—5085228(永华所) 0312—2068696(裕华所) 0312—2176067(五尧所) 0312—5093924(焦庄所) 0312—5021211(园区所) 0312—5011574(东城所) 0312—5096391(东郊所) |
邮 编 | 07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