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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类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10-29浏览次数:911
行政检查类权责清单
单位: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8.1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检查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4.7.1施行,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检查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检查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10.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录检查结果,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检查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1.1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检查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检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5.1施行)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3、《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2018.5.1实施)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检查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施行,2017.3.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直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直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检查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传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传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1施行,2019.4.23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检查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检查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20.1.1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向社会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检查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行政检查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五十三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检查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2009.9.1施行)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检查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检查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1施行)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检查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品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检查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检查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特殊食品销售……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行政检查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7.1起施行,2020.10.23第三次修改)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可以采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现场试验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03.2.1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6、《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03.12.1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行政检查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2004.12.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6.1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检查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16.6.1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能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能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检查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号,2018.3.1施行)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水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水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检查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检查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1.2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
    2、《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1991.9.15施行)第十八条 “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授权证书和印章。”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检查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检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1989.4.1施行,2017.11.4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据法定职责未对本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检查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9.1施行)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1.1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实施后续监管,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等。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检查认可机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认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认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行政检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行政检查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08.12.27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检查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2、《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2019.4.1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检查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行政检查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行政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2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使用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化妆品生产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行政检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1.检查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
2.处置责任:对抽查检验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2.对在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检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七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生产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行政检查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1.监督和指导责任:组织和指导各市局药品监管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指导各市局药品监管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开展查处。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4行政检查监督和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保定市莲池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1.监督和指导责任:组织和指导各市局药品监管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指导各市局药品监管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开展查处。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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