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行政强制类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10-29浏览次数:797
行政强制类权责清单 | |||||||
单位: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2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3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施行,2013.12.7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查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4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6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制造、销售的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7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8.3施行,2017.10.7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9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3.1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扣押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0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1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2019.4.1施行)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4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施行)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6 | 行政强制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7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予以查封,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予以查封,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 | 行政强制 |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9 | 行政强制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20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21 | 行政强制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
2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 依省局委托权限 |
2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46条第(四)项第(五)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