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 |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2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3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4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