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2024年工业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的通知》委托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我辖区保定市鑫丰新时代市场艳艳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的河北腾飞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440*1220*5mm)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进行抽检。2024年12月11日本局接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当事人销售的河北腾飞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440*1220*5mm)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BD-2024-137)和保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对当事人经营的河北腾飞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440*1220*5mm)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检验报告》(编号NO:JJ1202400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甲醛释放量项不符合GB\T34722-2017《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标准要求,依据《2024保定市人造板材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下达《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保莲市监检鉴结2024-1623号)。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未出售的河北腾飞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本批次的(2440*1220*5mm)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73张,经现场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之规定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5年01月03日,此案立案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对抽检不合格商品申请复
检,对该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河北腾飞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440*1220*5mm)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于2024年10月2日从厂家购进,一共购进了100 张,进价是每张125 元,购货总金额是12500元。标价是每张135元,销售价格按标价销售,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未销售的上述产品库存数量为 73 张,到查获之日共销售 24 张板材,还有3张板材是2024年10月11日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抽检时无偿提供,货值总金额为13500元,共获利240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板材厂家的营业执照和质检报告,厂家对其也开具了购货票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和违法经营数额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