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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硒领汇综合商店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台账记录制度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3-20浏览次数:411

经查明,莲池区硒领汇综合商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按要求录入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其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小家电、日用杂品、蛋零售,应该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其对食品进货记录内容未建立,构成未按规定并遵守食品进货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事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在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中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较轻裁量幅度中的.逾期 1 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 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较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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