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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来使用未经检定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4-07浏览次数:305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赔偿损失,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全部违法所得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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