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12315平台收到编号为1130606002025060552368170的举报单,举报人称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5月16日批次的翟公府广味腊肠规格200g的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举报单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3日对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产品(2025年5月16日批次的翟公府“广味腊肠”规格200g)为该公司生产,在该公司办公室内发现了被举报产品的标签10张(12枚\张),标签上未按照SB/T 102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注质量等级,现场未发现被举报批次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批次产品的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2025年6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食品生产股执法人员承办。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明:一、产品质量等级在SB/T 102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熏煮香肠》中第5.2条和8.1.1条要求应分为4个等级并按规定标注,因此该产品标签应当标注“质量等级”。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5月16日批次的包装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产品标签上未标注质量等级。
二、当事人2025年5月16日批次的“广味腊肠”当天共计生产了“广味腊肠”158kg,其中包装规格为290g/袋的“广味腊肠”生产了155.6kg,其中留样290g,检验用2kg;包装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生产了2.4kg,其中留样400g。包装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销售给了“莲池区旭梓熟食店(个体工商户)”,共计销售10袋,出厂价格为4元/袋。此批次产品“广味腊肠”主要包装为290g/袋,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包装的。其200g/袋的“广味腊肠”与290g/袋的“广味腊肠”为同批次产品,只是规格不同,“广味腊肠”其他规格标签均符合GB7718相关规定。综上货值金额共为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