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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03浏览次数:28

202569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12315平台收到编号为1130606002025060552368170的举报单,举报人称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5月16日批次的翟公府广味腊肠规格200g的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举报单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3日对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产品(2025年5月16日批次的翟公府“广味腊肠”规格200g)为该公司生产,在该公司办公室内发现了被举报产品的标签10张(12枚\张),标签上未按照SB/T 102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注质量等级,现场未发现被举报批次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批次产品的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20256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食品生产股执法人员承办。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明一、产品质量等级SB/T 102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熏煮香肠》中5.2条和8.1.1条要求应分为4个等级并按规定标注,因此该产品标签应当标注“质量等级”。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5月16日批次的包装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产品标签上未标注质量等级 

二、当事人2025516日批次“广味腊肠”当天共计生产了“广味腊肠”158kg,其中包装规格为290g/袋的“广味腊肠”生产了155.6kg,其中留样290g,检验用2kg;包装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生产了2.4kg,其中留样400g。包装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销售给了“莲池区旭梓熟食店(个体工商户)”,共计销售10袋,出厂价格为4元/袋此批次产品“广味腊肠”主要包装为290g/袋,规格为200g/袋的“广味腊肠”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包装的。其200g/袋的“广味腊肠”与290g/袋的“广味腊肠”为同批次产品,只是规格不同,“广味腊肠”其他规格标签均符合GB7718相关规定。综上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为40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保定市翟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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