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莲池区复兴中路975-1号的莲池区乐享骑行助动车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店内待销售的的10台(3台规格型号为:TDT124Z、3台规格型号为:TDT121Z、4台规格型号为:TDT137Z)九号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后坐及背靠椅,经与该电动车产品合格证比对,后座配件装置与产品合格证装置不一致,后坐及背靠椅为出厂后当事人自行加装。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5】15-81号,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强制措施, 2025年5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非法加装后座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九号”电动自行车10台(3台规格型号为:TDT124Z、3台规格型号为:TDT121Z、4台规格型号为:TDT137Z)于2025年5月15日购进完成入库待销售;经与该电动车产品合格证比对,后座配件装置与产品合格证装置不一致,后坐及背靠椅为出厂后当事人自行加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第(五)项“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加装后座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至案发时上述电动自行车未出售并于当日改正拆除,恢复至与产品合格证装置一致。截止此案调查证据终止,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自愿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