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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德振食品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商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23浏览次数:935

2025年5月27日,接12345热线群众举报工单,反映保定市莲池区德振食品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商品,要求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对涉事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陈列江小白果立方葡萄味果汁酒、江小白果立方蜜桃味果汁酒、雪花清爽啤酒、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等酒类商品,收银台处已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标志,经调取监控录像及销售记录,发现 2025年5月23日19时30分,当事人在未查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涉嫌向未成年人(不满18岁)售卖白酒2瓶(江小白果立方葡萄味果汁酒15度68ML1瓶,江小白果立方蜜桃味果汁酒23度1瓶),啤酒3瓶(雪花清爽啤酒2瓶、雪花勇闯天涯8度330毫升1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5}15-8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2025年5月2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未查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售卖2瓶(名称及数量:江小白果立方葡萄味果汁酒15度68ML, 1瓶,江小白果立方蜜桃味果汁酒23度1瓶)、啤酒3瓶(名称:雪花清爽啤酒2瓶、雪花勇闯天涯8度330毫升1瓶)酒类商品,售卖酒类商品金额为:42元;支付记录与商店收银系统一致;店内收银台处已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标识。2025年5月 3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承认未查验购买者身份证明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商品。 截止此案调查证据终止,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自愿接受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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