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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生销售殡葬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8-04浏览次数:195

2025年06月18日,我局接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热线-20250617915115)投诉位于莲池区皇华馆与小集街交叉口西南20米的小集街寿衣店未明码标价。2025年0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北阁街195号的小集街寿衣店进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1个木质骨灰盒及14套寿衣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2025年0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郭金生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个木质骨灰盒及14套寿衣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此案调查证据终止。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殡葬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属于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多个因素,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2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9适用较轻情形,较轻裁量幅度中适用条件标准2.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较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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