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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旺源综合商店(延占坤)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30浏览次数:198

2025年8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举报位于长城北大街270号的保定市莲池区旺源综合商店使用的公斤秤没有铅封。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在该店一进门的正对面摆放着一个公斤秤,该秤左下角显示为“精品二代”“上海丽州衡器实业有限公司监制”无其他信息,经过执法人员检查,该公斤秤没有铅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第6.1计量的安全性“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对于包括整体结构秤的外壳,分体结构秤的称重指示器和接线盒应采取防护措施,对直接影响到秤的量值的部位应加铅封,铅封的直径至少为5 mm,禁止任何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经检定合格后必须加检定机构的铅封,铅封不能破坏和拆下;铅封破坏后,合格即失效。”的规定。使用没有铅封的公斤秤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检查时发现的涉嫌使用没有铅封的电子计价秤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下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保莲市监强制[2025]20-02819号)、《财物清单》(保市监物2025-20-021),2025年8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初由老家一个正在撤店的一个商户处获得了一个没有铅封的电子计价,于2025年7月15日开始使用该没有铅封的电子计价秤,至2025年8月19日案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手写账目显示,使用不合格电子秤销售水果504.12斤,销售金额总计760.2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2月1日,质检法函【2004】215号中明确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质技监法便字第019号文件,仅对‘对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作出的解释,该解释仍然有效”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违法,认定其实施违法行为期间全部经营额760.2元为违法所得。

旺源综合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旺源综合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pdf

旺源综合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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