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我局依据2025年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我辖区商户保定市顺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高碑店市鑫鹿新型建材厂生产的(1200*600*100mm)、(1200*600*70mm)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进行抽检。2025年8月28日,我局接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对当事人经营的高碑店市鑫鹿新型建材厂生产的(1200*600*100mm)、(1200*600*70mm)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507967)(编号NO:SY20250796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氧指数项目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依据《2025莲池区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LC7968)及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下达《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保莲市监检鉴结【2025】16-1号)。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未出售的高碑店市鑫鹿新型建材厂生产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1200*600*100mm)型号34张、(1200*600*70mm)型号4张,经现场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之规定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5年9月18日,此案立案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对抽检不合格商品申请复检,对该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高碑店市鑫鹿新型建材厂生产的(1200*600*100mm)、(1200*600*70mm)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于2025年6月27日从厂家购进,(1200*600*100mm)型号购进35块,进价是每块11.8元、(1200*600*70mm)型号购进5块进价是每块10元,购货总金额是463元。2025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未销售的上述产品库存数量为38张,到查获之日并未销售,还有2张板材是2025年7月1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抽检时原价提供,货值总金额为463元,共获利0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板材厂家的营业执照和质检报告,厂家对其也开具了购货票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和违法经营数额供认不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