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2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保定市莲池区址舫头路与清河街交口东南角府河便民市场的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府河美岸店经营的2025-01-21批次鲫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SP2025CJ01909),检验结果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该批次鲫鱼的检验报告(No:JSP2025CJ01909)并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府河美岸店进行了送达。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府河美岸店提供了供货商保定市郡盈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单据,确定2025-01-21批次的鲫鱼是从保定市郡盈商贸有限公司进货。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把该批次鲫鱼检验报告(No:JSP2025CJ01909)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鲫鱼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及有效的进货凭证。执法人员2025年3月11日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保莲市监责改【2025】1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保莲市监当罚【2025】10-1号)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次鲫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03 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保定市郡盈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案件线索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文号:保莲市监涉罪移【2025】3号)至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对此案件中止调查。2025年5月19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给我局回复,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故意,由我局做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案件进行恢复调查。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鲫鱼为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购入,数量为626公斤,进货价为2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2元/公斤,共计货值金额13772元,违法所得137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