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投诉举报人付晓伟通过来信向我局举报保定市莲池区兴博灯具经销部(千惠灯饰)销售的“星时代深防眩无主灯”产品标识有问题,要求查处。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隆庆商贸有限公司隆源建材城B区5号的保定市莲池区兴博灯具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标称生产厂家“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深防眩无主灯”28个(12W/4000K,销售价格10元/个)和“LED深防眩无主灯”62个(7W/变光,销售价格7元/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等材料。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市场主体信息。2025年8月15日,经请示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至2025年10月1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我局,证实“辖区未发现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查询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亦未检索到该企业的信息”。因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2025年11月10日,经请示主管副局长批准,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年11月21日,经请示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厂家“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深防眩无主灯”28个(12W/4000K)和“LED深防眩无主灯”62个(7W/变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保莲市监强制[2025]18-13号)。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销售“深防眩无主灯”(12W/4000K)和“LED深防眩无主灯”(7W/变光),其产品包装标称的生产厂家“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实,其辖区未发现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查询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亦未检索到该企业的信息。至此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材料。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款产品为伪造厂名厂址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厂家“中山市星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深防眩无主灯”(12W/4000K)和“LED深防眩无主灯”(7W/变光),是2025年7月16日通过上门推销业务员购入,对方送货上门,当事人以现金方式结算货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的销售单显示:“星时代射灯12W”(即“深防眩无主灯”,12W/4000K)购入30个,库存28个,售出2个,购入价格是6.8元/个,销售价格是10元/个,获利6.4元;“星时代筒灯7W”(即“LED深防眩无主灯”,7W/变光)购入80个,库存62个,售出18个(其中包括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个),购入价格是3.8元/个,销售价格是7元/个,获利57.6元。根据当事人实际销售价格本案货值金额860元,违法所得合计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