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chi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后公示
保定八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1-13浏览次数:281

2025年11月5日,我局接到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在保定八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带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维权人员到保定八鑫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带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持有人的相关证明及供货商的资质和委托销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证明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侵权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较轻裁量幅度中使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长城风骏7大灯(型号:4121100XP6A)2个、 长城风骏7大灯(型号:4121200XP6A)4个 、长城H6大灯(型号:4121700XKZ1DA)8个、长城H6大灯(型号:4121800XKZ1DA)6个、长城空气滤清器滤芯总成874箱;2、罚款30000元。      

保定八鑫贸易有限公司.pdf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89号 邮编:071000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