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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海德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2-13浏览次数:77

根据《2025年河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方案》,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承检部门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TD-20250813-002S-7)。报告载明:保定市莲池区海德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郝德英)售卖的制造日期2025年07月08日、规格型号TDT147Z的九号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检验报告,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当场申请复检。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盖章签字确认的《复检样品确认书和移交单》。内容载明:复检机构经检查不符合复检要求,原因与封样时照片不符合复检要求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处理意见:维持原结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保莲市监强制〔2025〕20-232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抽检封存的1辆同批次涉案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保定市莲池区海德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郝德英)销售的制造日期2025年07月08日、规格型号TDT147Z的九号电动自行车,供货商为九号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购进该批次电动自行车2辆,完成入库待销售,购进价格2550元/辆(不含蓄电池),标售价格2999元/辆(含标配蓄电池),货值金额共计5998元。其中1辆于2025年8月8日被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2999元购买用于抽检取样,另一辆被我局执法人员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保定市莲池区海德电动车销售部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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