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到位于保定市莲池区东关街道红阳路营南街1号院内红阳路菜市场内39、40号摊位
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器具型号:ACS-50;生产厂家:武汉双利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编号:32810;生产日期:2021年9月)未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就用于贸易结算。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将2000克标准砝码放在涉案电子计价秤上按“M1”键显示重量为2100克;按“M2”键,显示重量为2200克;按“M3”显示重量为2300克;按“M4”键显示重量为2400克,涉案电子计价秤正处于作弊状态。当事人称其使用作弊密码进入作弊程序,并在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使用该进入作弊程序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作弊(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作弊密码为:开机后按“9”+“9” +“.”+“8”+“8”+“去皮”键进入作弊程序。其在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使用该进入作弊程序的电子计价秤通过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方式进行计量作弊,且该电子计价秤未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检定。
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检查时发现的已经被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涉案电子计价秤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下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保莲市监强制[2026]2号)、《财物清单》(保莲市监强制[2026]2号)和《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6]1号)。2026年1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中旬经游商上门推销,购买了已经被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2026年1月10日入驻红阳路菜市场,开始在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被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在销售水产品的过程中称重时进行计量作弊(破环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至2026年1月15日案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销售金额总计3613.2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2月1日,质检法函【2004】215号中明确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质技监法便字第019号文件,仅对‘对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作出的解释,该解释仍然有效”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违法,认定其实施违法行为期间全部经营额3613.2元为违法所得。
莲池区兴茂水产品店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