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莲池区小明轮胎销售部(李永明)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20浏览次数:288
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保定莲池区小明轮胎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在售中国石化“长城牌”冷却液7桶,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1日,最新标准GB29743.1-2022已经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手续及该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化“长城牌”冷却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无法全部召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一般裁量幅度中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中国石化“长城牌”7桶;2、罚款3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