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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祥隆饰品经营部销售印记内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金银饰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6-15浏览次数:1430

2026年3月7日,我局接到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网络-20260306366975)、(热线-20260306366849),投诉人称2025年11月30日在保定市莲池区钟楼商场水贝黄金专柜,购买足金手镯2、足金耳2,总克重83.27总花费84545元。耳钉为旧金添工费换新。投诉人反映其购买的金手镯存在手镯内壁仅标“足金999.9”,无厂家代号印记内容,金耳饰仅标“足金”,无厂家代号无纯度印记内容的问题

根据消费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陈列的黄金手镯、黄金耳钉饰品、黄金挂坠、黄金戒指、黄金项链均按照国家标准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标注了印记(该标准3.2章节关于印记的定义为,打印或刻印在贵金属上的永久标识,5.1.章节1中印记的内容包括:厂家代号、材料,纯度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组织该消费投诉调解过程中,对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黄金饰品及购买票据进行了检查核实。检查中发现:1、投诉人所购黄金手镯内壁印记标注了材料和纯度,分别为“足金999.9  56”,“足金999.9  57”,但未标注厂家代号印记;2、投诉人所购黄金耳钉饰品上的印记标注了材料内容为“足金”,但未标注厂家代号和纯度印记。据此,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黄金饰品未标注厂家代号等印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5.1.1条款强制性要求。2026年3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609号》,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金饰,限期追回已售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经核准登记,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233号一楼024号商铺经营珠宝首饰批发及零售。根据消费投诉,我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水贝”黄金手镯2个,“水贝”黄金耳饰2对存在以下问题:

1、货号“2511004411”黄金手镯克重38.56g,内壁仅标注“足金999.9 56”材料和纯度,未标注厂家代号印记内容;货号“2511004410”的黄金手镯克重39.77g,内壁仅标注“足金999.9 57”材料和纯度,未标注厂家代号印记内容。

    2、货号“2512000212”的黄金耳饰克重2.55g,耳饰上仅标注材料为“足金”,未标注厂家代号、纯度印记内容;货号“2512000211”的黄金耳饰克重2.39g,耳饰上仅标注材料为“足金”,未标注厂家代号、纯度印记内容。经办案人员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从深圳市水贝壹品有限公司购进足金耳饰6件、足金挂坠4件、足金戒指4件、足金手镯2件、足金项链1件,以上总计17件金饰品均未标注厂家代号等印记内容,且均已售出。以上17件金饰品货值金额146387元(包含以旧换新,回收的旧金饰15423元),进价为135030.13元,违法所得11356.87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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