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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雨璇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6-18浏览次数:548

当事人销售侵犯“LV”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魏雨璇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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