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我局接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热线-20260329147783)投诉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百花路东风桥市场步行街23号的莲池区侧畔美业美容店未询问年龄,直接给未成年人文身。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2026年4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文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在门店进口右侧张贴有两张“未成人禁止纹身”宣传。2026年3月27日,一名未成年人前往当事人经营的场所文身,当事人只询问了年龄、是否参加工作后,未按规定要求该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查证,当事人要求未成年人签订《纹身协议》,该文身协议中,未成人签署姓名,并保证年满18周岁。双方约定以800元价格为未成年人文左侧大臂,并于当天进行了文身。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 罚款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