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匿名电话举报,对河北新茂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赁使用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057Z)、(整车编码294822407003542)涉嫌已解除限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两名检测人员对涉事的九号牌(型号为TDT057Z)(整车编码294822407003542)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北新茂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涉事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057Z)(整车编码29482240700354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60413001),并于当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60413001)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租赁,该公司购入电动自行车后,将九号牌(型号为TDT057Z)、(整车编码294822407003542)电动车进行了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行为。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北新茂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涉事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057Z)(整车编码29482240700354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60413001),该样品车速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