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1日我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反映我辖区莲池区玖诚电动车行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大厅共摆放4辆电动自行车,一名工作人员正在经营场所大厅中间位置对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品牌:新日牌,型号:TDT6095Z,整车编码:037222581229735)进行操作改装,疑似已经被解除最高限速。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及其员工,均承认进行了限速改装。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执法人员将现场情况上报局领导,并经同意后,执法人员对涉嫌改装的车辆进行保存,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保莲市监先登〔2026〕3号),并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保存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限速值的检测。
2026年4月13日,我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涉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品牌:新日牌,型号:TDT6095Z,整车编码:037222581229735)进行检测,该样品车辆车速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检验产品不合格,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再次承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违法事实。经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6〕8号),要求其恢复涉案电动自行车限速,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测,时速限值恢复≤25km/h,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6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保莲市监检鉴结〔2026〕3号),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6年4月14日、29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朱占良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涉案违法行为全面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莲池区玖诚电动车行(朱占良),自2026年2月10、2026年4月11日,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源管理模块的排线和插接顺序的方式,从事经营性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车辆最高时速超过国家标准。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调查取证工作,确认莲池区玖诚电动车行(朱占良)涉嫌实施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